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十一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