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