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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