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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