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