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