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