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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