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