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七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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