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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