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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