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2017-11-17 共 9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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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六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六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