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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