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