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