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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