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