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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