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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