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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