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六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