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