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