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