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