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