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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