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