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