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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