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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