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