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