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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