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