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