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