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