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