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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