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