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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