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 第三节 开庭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