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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