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