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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