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三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三百条 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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