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三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三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一)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
(二)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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