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