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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