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