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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