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七十五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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